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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2009第一期简报
加入时间 : 2009-08-26 08:57:14    作者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08年工作概述及2009年工作要点

2008年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经过全体委员、仲裁员及秘书人员共同努力和辛勤劳动,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桩要如下,
一、全年栗件受理情况,共受理各类纠纷案件135件(其中,普通程序案件104件,简易程序案件31件),争议金额共计230016438.57元。
1、买卖、购销合同类纠纷案件共计19件,占年度受理案件 14,•争议金额合计30234180.49元:
2、房地产合同类纠纷案件共计17件,占年度受理案件 13,争议金额合计60391630.76元;
3、建设开发施工合同类纠纷案传共计11件,占年度受理案件 既,争议金额合计11461841.72元,
4、借、贷款合同类纠纷案件共计21件,占年度受理案件21件,争议金额合计93063190.72元;
5、保险合同类纠纷案件共计5件,占年度受理案件3.5%,争议金额合计725223.89元;
6、租赁合同类纠纷案件共计6件,占竿度受理尧伴4纵,争淡金瓤舒1-56挞仇823元;八承包经营合同类纠纷案件共计43件,占年度受理案件 29.1,争议金额合计5658960.823元;
    7、承包经营合同类纠纷案件共计43件,占年度受理案件29.1%。争议金额合计3935928.7元。
8、其他合同类纠纷案件14件,占年度受理案件 10,争议金额合计 24545481.47元。(合作合同纠纷3件、工伤赔偿纠纷1件、产权交易纠纷1件、委托合同纠纷2件、相邻噪音赔偿纠纷2件、图书出版合同纠纷1件、回迁合同纠纷2件、股权转让纠纷2件)o
二、增聘部分仲裁员。根据仲裁工作实际需要,按照仲裁法规定,增聘了46名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来自高校、中介机构、律师行业和其他研究机构,优化了伸裁员专业结构,进一步提高了仲裁员专业素质。
三、根据仲裁业务需要,谓整了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专家委员会是仲裁工作重要的咨询、议事机构,对保证仲裁案件的质旦起着重要作用。调整后的专家委员会增加了资产评估、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专业结构更加全面,保证了疑难案件的咨询需要。
四、制定了(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纪律处分办法》,组建了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纪律委员会。为了严肃伸裁纪律,保证仲裁案件的客观、公正,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员的纪律责任和辞退程序。根据仲裁工作实际情况,呼和浩特第三届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研究通过了(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纪律处分)组建了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纪律委员会。
五、对全体仲裁员进行了培训。为了提高仲裁质量,保证仲裁的客观、公证性,邀请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绘全体仲裁员做了讲座。就仲裁质量和效率等做了广泛讨论。六、降低了仲裁收费标准。为了提高仲裁竞争力和影响力,减轻仲裁当事人解决纠纷费用负担,根据诉讼费用下降趋势,在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制定的仲裁收费标准基础
上,降低了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降低标准平均接近20%。
七、进一步加强了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是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是监督也是支持。主动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法官座谈,总结被撤销仲裁案件程序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提高仲裁质量应遵  循的基本原则。
八、参加了仲裁机构华北区片会和全国年会。仲裁机构之间的交流,对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扩大仲裁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有着显著作用。通过参加华北区片会和全国年会,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交流仲裁工作经验,便我们受益匪浅。

    二OO九年工作要点

一、集中力量下大力气狠抓仲裁“正公、效率”问题。“公正和效率”是仲裁的灵魂。没有公正和效率仲裁就失去了优势,失去了生命力。本着必须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确保公五i快捷地仲裁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法院撤销仲裁案件的数呈和不予执行案件数量,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除个别须鉴定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应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制定提高仲裁办案效率激励机制。
二、加强仲裁员队伍和办案秘书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一流的仲裁员队伍,是仲裁事业跨越式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彰显仲裁优势的组织保障。特别注意首席仲裁员队伍的建设,这是确保仲裁质量核心问题。依托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不定期举办仲裁讲座,培训仲裁员,进一步提高仲裁员专业素质。严格执行(呼和浩 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纪律处分办法》,对违反仲裁道德的仲裁员要及时辞退。
重视办案秘书队伍培培训 提高办案秘书组织能力和法律事实认知能力,使办案秘书成为仲裁庭参谋和助手。
三、进一步加强仲裁优势的宣传,提高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社会认知度。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合办(仲裁天地》,宣传、普及仲裁
法律知识。重点在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申普及仲裁法律知识,探索在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仲裁法学课程途径。建设好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网站,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深入宣传仲裁制度和呼和浩  特仲裁委员会。
四、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工作。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是仲裁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要正确认识这种监督。人民法院在监督的同时,也结予仲裁大力支持,如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仲裁管辖权,财产及证据保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等。没有人民法院的支持,仲裁事业就不能实现二次创业。建立必要机制,使协调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五、密切与国内其他仲裁机构的联系。仲裁机构之间的信息、经验交流是仲裁事业蓬勃发展的推动力,要密切与兄弟仲裁机构的联系,加强仲裁信息、仲或者说经验的交流,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谦虚学习好制度、好经验、好办法以、努力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

   仲裁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作者:薄连根。呼和浩特市人民砍府常务副市长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主任)


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以来,呼和浩持仲裁委员会已经走过了13年的历程。13年来,经过全体委员、仲裁员、秘书人员的辛勤劳动和不懈努力,呼和浩特仲裁工作成绩显著,受案种类和数量大幅上升,裁决质量有了质的飞跃,这凝聚着全体封、仲裁员、秘书人员的1$血和智慧,昭示舌选择仲戴解决纠纷是社会发展    趋势,印证了仲裁有着广阔的发展前途。
当前,中国社会的改革正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我国面临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最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改革开放给我国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活力,也带来了各种复杂的矛盾和问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我国新时期的新目标。和谐社会的建立是一项浩大的社会工程,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分工,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多种制度来组织和规范。仲裁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利益平衡和救济上、具有公正、及时、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的优势,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现代仲裁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
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主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现代仲裁制度的价值追求。成熟的市场经济必须具备及时、公正解决纠纷的机制和功椒以确保交易安全、稳定社会关乳促进市场繁荣。现代仲裁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在解决纠纷中,居中裁定,不偏不倚,不过不缴,在调节市场关系中有着公共权力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追求公平、正义上,凝聚着民间的力量。公平、正义缺失,经济秩序就会混乱,社会和谐就会受到影响;建设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就落为空话。因此,仲裁机构必须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 会和谐作为仲裁工作的生命线。愿公平正义融入每个仲裁员的血液。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仲裁机构  绝对不能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必须做到公正裁决。公正是仲裁的生命和  灵魂。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是追求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都要接受道德和灵魂的考问。仲裁员的道德水准直接关系裁判质量的高低,司法者的素质,比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每个仲裁员不仅代表着个人,也代表着仲裁机构的形象,作为经济纠纷的裁判人,仲裁员应该有更多的人生追求和高尚的生活准则,这是仲裁制度产生和发展客观要求。能够对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人必然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勇于接受道德审判的人。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仲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组成部分,是公正裁判的内在动力。道德胜于技巧。仲裁员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修养,才有追求 "法律精技"的强烈愿望,才能找到实现 "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才敢于坚持真理、不畏权势、不媚俗流,才能保证公正裁判。
仲裁机构汇集了各阶层、各领域的专业人士,聚着民间的智慧和力量。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是对仲裁机构的莫大信任。仲裁员的裁判权来自当事人的授权,公信力是仲裁机构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失去社会公信力,仲裁事业就不能健康发展 。
每个仲裁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崇高使命,运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仲裁智慧、平等地保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努力开创仲裁工作局面。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议事规则

(2008年10月14耳呼和浩特第三届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公正、及时地裁决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根据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业务咨询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总结仲裁工作经验;
(二)研究疑难案件,提出咨询意见;
(三)研究仲裁业务制度建设;
(四)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9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任期至伸裁委员会届满,委员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名,仲裁委员会决定聘任。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各下列条件;
(一)热爱、关心和支持仲裁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
(三)具有法学、经济贸易等专业的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相应专业知识、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咨询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的议事范围;
(一)仲裁庭认为需要提交咨询的案件;如对法律适用等问题,仲裁庭意见分歧较大;
(二)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认为需要提交咨询的案件;
(三)案件当事人认为需要提交咨询委员会咨询,经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委员会主任i副主任、秘书长同意提交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专家咨询的问题。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会议分全体会议和专业会议两种形式。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广次,主要总结咨询委员会本年度工作,研究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发展,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咨询委员会成员主持;咨询委员会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工作。专业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讨论仲裁案件并提出咨询意见,由咨询委员会秘书负责联络工作。
第八条  出席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专业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名单由咨询委员会主任或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专业会议程序;
(一)咨询委员会秘书和承办案件的秘书协调后,负责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并提供相应的会议服务;
(二)会议由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
(三)讨论案件时由仲裁庭写出书面意见,包括案情、仲裁庭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拟作出的裁决意见,由首席仲裁员介绍并提出需要咨询的间锤,(四)咨询委员会专家应认真听取仲裁庭的汇报。就有关咨询问题进行讨论并充分发表咨询意见,还可以向仲裁庭组成人员提问和查阅案卷材料;
(五)咨询委员会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不要求全体人员意见一致,可以有不同意见存在;
(六)咨询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参与咨询的专家应在咨询意见书上署名,仲裁庭应当将咨询意见入卷。
第十条  咨询意见对仲裁案件具有指导作用,仲裁庭应予充分考虑,如不能接受咨询意见,应于裁决作出之前,向仲裁委员会私咨询委员会书面陈述理由。
第十一条  参与咨询的人员对案情和咨询意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意见、咨询委员会意见、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也不得单独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再咨询。
第十二条  对参加咨询的专家,仲裁委员会应结予一定的报酬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8年10月14日起施行,2007年4月19日呼和浩特第三届仲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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