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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仲裁程序中的检察机关
加入时间 : 2009-12-23 15:43:46    作者 : 李昕

内容提要  赋予俄罗斯检察机关介入仲裁程序的权利可谓是《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的独特之处。该法对检察机关介入仲裁程序的方式、介入的案件范围及其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等问题,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启动仲裁    仲裁地位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检察机关介入仲裁程序可谓是俄罗斯仲裁制度中最为引人瞩目之处。一般而言,仲裁多为非官方的第三者居中解决争执双方的争议。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甚或是我国,仲裁机构多为非官方或是半官方的机构,在俄罗斯现行仲裁机制中,法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建立了新的法院体系,其中就包括仲裁法院。仲裁法院的前身是前苏联时期的仲裁委员会。本文所探讨的并不是为何俄罗斯改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法院。而是要探讨俄罗斯仲裁程序中另一独特之处:检察机关介入仲裁程序。

一、检察机关介入仲裁程序之方式

随着2002年9月1日《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的颁布实施,检察机关参加仲裁的方式有二,一是主动启动仲裁。其中检察机关可以向仲裁法院提出:要求撤销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涉及组织和公民在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规范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申请;要求认定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利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家单一制企业和自治地方企业、国家机构以及在其注册资本中有俄罗斯联邦或地方自治组织参股的法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的仲裁;关于适用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国家单一制企业和自治地方企业、国家机构以及在其注册资本中有俄罗斯联邦或地方自治组织参股的法人所实施的自始无效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的仲裁。二是在仲裁的任何阶段介入他人已经开始的仲裁。《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52条第5款规定:为了保障法制,检察机关有权在仲裁诉讼的任何阶段参加仲裁法院审理的案件。

与1995年的仲裁程序法典相比,2002年《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的变化之处为:

第一,不再使用诸如“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字眼。1995年的《仲裁程序法典》第41条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主动提起仲裁。有学者认为,该条规定意味着:第一,在存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而非间接参加仲裁程序仲裁;第二,检察机关参加仲裁的方式只有一种:提起仲裁;第三,提起仲裁的检察机关与实体利害关系人是同等的。[①]在此后《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的草案中,立法者受正在审议中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影响,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仲裁的方式进入仲裁,同时列举了检察机关可以主动提起仲裁的案件范围。很明显,立法者意在明确划定检察机关介入仲裁程序的范围,从而限制国家对经济领域的监督和管制。

第二,新增介入仲裁的方式:提出结论。正如前文所指出的,1995年的《仲裁程序法典》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只可以通过提起仲裁的方式进入仲裁。《俄罗斯仲裁程序法》的草案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出结论的方式进入他人已经开始的仲裁。而且在仲裁程序法典的解释性文件《完善仲裁程序的立法趋势》中指出:应当加强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的案件和行政法律关系案件中提出结论的权利。与此相关,仲裁程序法典草案第54条第43款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在仲裁的任何阶段进入仲裁。

最终,《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并未完全采纳草案的规定,只是允许检察机关主动提起仲裁,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在仲裁的任何阶段进入仲裁。与同一时期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相比,仲裁程序法典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提出结论的权利。另一方面,《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又允许检察机关在仲裁的任何阶段进入仲裁,而这在现今俄罗斯民事诉讼运行机制中是没有可能性的。总体而言,笔者认为,《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对检察机关的限制明显要宽松一些。这不禁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同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争议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何仲裁程序对检察机关参诉表现出如此宽松的态度?或许俄罗斯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很好的解释这一疑惑。俄罗斯联邦仲裁法院的前身前苏联的国家仲裁委,该机构不属于司法机关,但对社会主义法人的权利和利益行使非常广泛的管辖权限,不仅审理它们之间产生的争议,而且以各种方法促进 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它既是一个执法机关,同时又是管理机关。[②]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在经济上致力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其司法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解决仲裁法院所审理经济争议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以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形式对仲裁法院的活动实行监督和对审判实践问题提出解释。”《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第1条“仲裁法院行使审判权”规定:“在俄罗斯联邦,由依照《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组建的仲裁法院(下称仲裁法院)根据仲裁法院诉讼程序立法的规则,通过审理经济争议和审理《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属于仲裁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在经营活动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属于仲裁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在经营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行使审判权。” 可见,设置仲裁法院的目的是要在经济领域内维护法制,保障法制的有效运行。俄罗斯联邦通过设置仲裁法院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同时允许检察机关介入仲裁程序则非常明显的表现出国家对经济领域的关心和干预。

二、检察机关参诉案件的类型变化

在2002年《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 颁布之前,检察机关可以参与任何他认为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2002年的《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不仅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参加的案件类型:申请撤销规范性、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确认有关法律行为无效等。而且列明了检察机关申请所针对的规范性、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者、无效法律行为的实施者。可以看出,立法者在赋予检察机关通过仲裁程序实现对经济活动监督的同时,受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的影响,严格限制检察机关可参加的案件。

有学者认为,《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的列明检察机关参与案件的类型是非常必要的,是完善仲裁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做法可以缓解此前的联邦仲裁立法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防止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立法的宽泛解释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名,行维护个人利益之实。[③]立法者划定检察机关参与仲裁程序的范围,反映出国家在限制自身对仲裁程序的干预。国家出于维护经济稳定,建立良好的经济秩序的考虑而允许检察机关进入仲裁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随意的进入任何仲裁程序,毕竟经济争议本质上排斥任何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的介入,只有在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可以进入仲裁。2002年前的联邦立法只是笼统的规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何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立法并没有明确的界定。2002年的《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可向法院主动提出的申请的范围,这实际上就是确定了检察机关在仲裁中介入经济生活领域的范围。可以认为,就这一方面而言,《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在立法技术上更为成熟。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检察机关为了维护法制,可以在仲裁的任何阶段进入仲裁。前文已述,仲裁程序法典之所以对检察机关参与仲裁表现出如此宽松的态度,与国家设置仲裁法院的目的息息相关。但因此而赋予检察机关在仲裁阶段进入仲裁的权利,似乎有些不符合经济争议本质以及程序辩论和处分主义的要求。检察机关随时进入增加了仲裁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同时,《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对于为维护法制而进入仲裁程序的检察机关并没有制定相应的程序和理由方面的细则,也没有回答检察机关参加仲裁的根据、参加仲裁的检察机关应提交哪些文件、依据谁的倡导而进入仲裁等问题。有学者认为,如果将第52条中的“维护法制”改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解决这一问题。[④]笔者认为,简单的变更立法用语并不能解决问题。从立法上撤销这一规定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立法的规定直接威胁着仲裁自身的正当性和稳定性。仲裁程序是仲裁法院和当事人之间解决纷争的机制,经济纠纷本身排斥国家权力介入的性质决定了解决该纷争的程序排斥其他国家权力机关随时介入仲裁,破坏仲裁原本的平衡与公正。立法如此规定,容易在实践中产生检察机关借维护法制之名,随意干涉仲裁,干涉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与同时期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另一显著不同是,在仲裁程序中检察机关不能为了公民个人而提起仲裁。仲裁法院是为解决经济纠纷而设置的,在与普通法院在主管范围的划分上,有关公民个人的诉讼有普通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如果单从法院职能划分的角度来看,这并没有什么争议,这只是不同法院之间职能分工不同而已。如果从检察机关参与仲裁的角度来看,则存在《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对同一问题法律规定冲突的情形。依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27条第4款的规定,当公民因健康、年龄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维护自己权利时,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法院提出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申请或支持其起诉。但2002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为维护公民利益而启动仲裁程序。对此有学者认为,《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是规范仲裁程序的基本法,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则是专门法。同时依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参与仲裁程序应当遵循仲裁程序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此,有关检察机关参与仲裁程序的问题应当以《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的规定为依据。[⑤]事实上,在《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的实施过程中,有关其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的规定有所差异的问题就曾引起广泛的争议。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内在逻辑来看,它一方面赋予检察机关为维护公民利益可以启动仲裁程序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将如何落实该项权利交由仲裁程序法典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制定于1995年,但无论是1995年颁行的《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和2002年实施的《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典》均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为公民利益启动仲裁程序的权利。可以说,《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制定之时,其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其前瞻性的欠缺是导致不同联邦立法就同一问题的规定相异的诱因之一。

三、检察机关在仲裁程序中的法律地位

有关检察机关在仲裁程序中的地位问题可以说是俄罗斯检察机关参与仲裁程序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在仲裁程序中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它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确定检察机关在仲裁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在俄罗斯仲裁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有些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仲裁程序中只能是仲裁参加人,因为其监督职能与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法院独立相矛盾。[⑥]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检察机关参与仲裁程序并不会妨碍辩论原则和审判独立。因为检察机关在经济领域内要帮助法院实现公正审判,促进审判活动客观性、全面性。[⑦]

无独有偶,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问题在《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制定之时,也曾引起广泛的争论。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介入诉讼程序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强烈的争议,源于俄罗斯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能与诉讼程序本身的独立性自主性之间的冲突。随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司法独立日益得到加强,法官对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反感是可想而知的。同时,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在诉讼程序中的确立也为检察机关参与诉讼设置了障碍。那么应当如何认识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呢?依据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俄罗斯联邦法律在俄罗斯领域内有效的实施。为实现其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可以主动提起诉讼或者加入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仲裁程序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经济纠纷的程序,在本质上排除国家权力的介入,但由于此类纠纷牵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势必需要代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参与仲裁,以维护受到侵害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本身的国家性质一方面为其参与仲裁程序提供了正当性,另一方面也为如何确定其在仲裁中的地位制造了难题。笔者认为,从维护程序正当性和公正性的角度来看,应当将检察机关界定为仲裁程序的参加人,其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已通过参加仲裁得以实现。如果再赋予其监督者的地位,势必会打破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平等,破坏程序的平等性。

四、结语

检察机关介入仲裁程序是俄罗斯联邦独一无二的现象,该制度在俄罗斯的确立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允许检察机关介入仲裁程序与俄罗斯联邦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的理念是分不开的。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在经济上实行“休克疗法”,简单的说,就是从计划经济直接过渡到市场经济,国家成为守夜人。此后的事实证明这种经济措施,非但不能将俄罗斯引入市场经济,相反的,加剧了俄罗斯的经济混乱,国家对经济领域的控制力日益削弱。检察机关介入解决经济纠纷的仲裁程序,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同时也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表明国家对经济纠纷的法律立场和态度。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in Russia Arbitral Procedure

By LiuGuanghua、MaJiena

Abstract: The unique feature of 《the code of Russia federation arbitral procedure》is confering the power of intervening the arbitral procedure on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The code regulates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way and scope of intervening arbitral procedure, and the status of the organ in the arbitral procedure.

Key words: the procuratorial organ, start-up of lawsuit, the status of action

 

(责任编辑:张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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