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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解中心与上海市中高院诉调对接第一案正式启动
加入时间 : 2010-02-01 10:58:22    来源 : 中国贸仲会调解中心

    为进一步探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的新模式,充分发挥国际商事调解机构的专业作用,提升国际商事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规范商事纠纷受理后的委托调解工作,保障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调解与商事审判工作的合法、有效衔接,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准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分会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关于规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的会议纪要》(沪高法[2009]402号),自此上海法院系统与上海市贸促会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正式展开。
    2009年3月初,上海调解中心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诉调对接”问题进行了第一次的接触和探讨。在此后近一年的时间里,双方不断努力推进此项工作,经多次反复调研、探索、磋商和研究,上海调解中心与上海市中、高院就其受理的涉外商事案件委托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达成初步一致,并于2009年5月形成了上海市高院、中国贸促会上海市分会《关于规范商事纠纷委托调解的若干意见》,上海调解中心则相应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商事纠纷调解的操作规则》(试行)。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此,上海市高院与上海市分会也对于《若干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与调整,并改为《关于规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的会议纪要》。同时,上海调解中心原先制定的《操作规则》(试行)也一并作了相应的调整。2009年12月29日,由上海市高院与上海市分会相关领导签发的《会议纪要》正式生效并施行。
    2010年1月14日上午,上海分会副会长、上海调解中心副主席李志刚和法律部部长、调解中心秘书长戴涛等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民四庭)庭长等在上海调解中心举行了001号委托调解案件交接仪式。李志刚副会长等在与民四庭庭长一行交流中,双方在一致肯定了调解这一争议解决办法的灵活性、便捷性、高效性等诸多优点的基础上,就今后委托调解案件的诸多相关细节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讨论。
    上海市二中院方面对双方就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委托调解的合作前景寄予厚望,并认为此次委托上海调解中心调解的这个案件,标志着上海法院系统与上海市贸促会诉讼与调解相结合工作的正式展开,同时也体现贸促会调解中心作为专业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在法院的司法审判和司法改革中将发挥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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